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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德易安  更新时间:2024-02-26

雄安新区

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发挥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效应,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碳,推进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核心示范区建设,依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核心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包含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包含低碳、近零碳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申报、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和运行维护等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专项设计评审、施工核查、示范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技术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专家评审等技术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示范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鼓励建设单位联合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申报。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符合雄安新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现象。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示范项目应满足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 示范项目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示范项目承诺书(附件2)。

(三)示范项目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述、效果图、关键技术指标计算书及技术路径、建筑设计(整体布局、体形系数、窗墙比)、围护结构设计(保温及门窗性能、建筑外遮阳)、气密性及无热桥设计、冷热源及末端设计和控制策略、新风系统设计、生活热水设计、电气节能设计、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光储直柔方案、其他降碳设计等内容(附件3)。

(四)示范项目建筑能效指标和碳排放计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介绍、建模过程、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负荷/能耗/碳排放模拟计算结果及分析、光伏发电和储能容量分析等(附件4)。

(五)示范项目主要施工图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建筑设计说明、工程做法表、关键节点大样图,防结露计算书;暖通空调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设备列表,可再生能源设计资料,生活热水系统图,电气设计,照明节能设计,光储直柔供配电系统设计,建筑设备设施管理,能耗和碳排放监测等图纸。

(六)示范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

(七)已竣工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含施工质量控制文件和检测资料等)、运行文件。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在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毕的项目按照申报流程重新申报。专项设计评价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专项审查依据。

(二)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报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申报材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项目库。

(四)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项目库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为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并予以公布。

(五)列为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依据《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贴资金。

(六)列为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在申报国家、河北省及雄安新区各类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示范工程应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建设单位缺乏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建设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应聘请专业技术服务单位,为项目全过程建设质量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单位应具备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绩。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设计和施工应采用正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应以地域气候特征为基础进行性能化设计,根据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建筑能效指标、建筑碳排放指标、建筑负荷调节能力要求,利用能耗模拟软件等工具,对影响建筑负荷和能耗的建筑和设备关键参数等进行敏感性分析。在模拟计算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经济效益分析,优化建筑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第九条 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近零能耗建筑设计专篇(技术指标、技术措施、建筑气密层标注、关键节点详图等)或零碳建筑设计专篇(技术措施、指标要求)、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指标、能效与碳排放指标计算书、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监测系统等内容。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要求。施工图应清晰标注建筑气密层位置,绘制关键节点详图,明确细部做法及要求,相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应包含近零能耗建筑或零碳建筑设计专篇,确保能效指标、碳排放指标、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围护结构做法及参数、新风设备参数、能源系统及运行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内容的设计深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开展专项设计评价。项目施工图纸审查前,由雄安新区、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评价,或在雄安新区、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设计评价。

评审专家的选择应遵循回避和随机原则,应包含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环境等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为5-7名。

第十二条 专项设计评价重点审查内容包含:性能化设计、建筑能耗和碳排放计算报告、气密性和断热桥节点详图、室内环境设计、新风系统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供配电设计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主体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专项设计评价。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专项设计评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对示范工程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依据正确,设计成果符合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标准,重点审查性能化设计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围护结构、机电设施、供配电设计、气密性和断热桥措施、新风系统热回收方式及效率、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效和碳排放计算书等内容。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严格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相关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能效和碳排放等主要指标时,应经专项设计评价和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对方案审查并通过。对涉及建筑设计方案主要内容、重要技术参数、主要建筑材料和关键施工工艺的设计变更,应由原组织评价部门或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专项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咨询单位向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材料设备供应人员等进行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技术专项设计交底,将设计意图、技术指标、细部做法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详细说明。建设单位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不足的,应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施工与管理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人岗前培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技术标准,编制主要施工工序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设立示范工程简介及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展示牌,关键施工环节的工艺样板等,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岗前实操培训和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和质量控制重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专项施工方案应合规、科学、先进、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专项监理细则,制订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应加强材料设备质量管理。示范项目的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气密性材料、建筑外门窗、机电设备、可再生能源产品等关键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选购,并出具相关性能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屋面保温防水系统、外墙保温系统、建筑门窗、气密性构造、围护结构热桥处理、机电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安装验收等关键内容的监督管理,整理保管好关键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重要技术资料,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和专项验收记录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应推行施工样板引路模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和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先行建设施工工艺实体样板。对关键工序分层剖析,并将施工流程、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展示,鼓励使用二维码等智能化手段指导施工。实体样板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示范工程全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合格的样板间的施工工艺、材料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应强化全过程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质检员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严格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交接,并做好记录。监理人员应加强日常检查和巡视,应对门窗安装、墙面和楼地面保温施工、进出建筑物管道等部位热桥处理、气密层施工、可再生能源系统安装等重要工序进行全程旁站和过程监督,做好旁站监督记录,并留存关键工序影像资料,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关键指标和参数进行专项检测,主要包含建筑整体气密性检测、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检测、新风热回收装置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效率检测等,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推行工程施工评价。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雄安新区、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施工评价申请,雄安新区、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施工评价,或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施工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施工评价应涵盖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整体实施情况及效果,主要材料、部品质量,施工过程关键节点质量控制情况等内容,且应现场核实外保温施工节点、外门窗安装节点、高效热回收新风系统安装、防热桥及气密性处理措施等工程施工情况。施工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示范工程专项验收程序。示范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示范工程所在地的县(片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工程验收申请,由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5)。

(二)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降碳技术方案、新技术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建设的文字和影像资料、示范工程试运行及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监测情况、示范工程节能减排、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附件6)。

(三)关键材料设备检测报告,暖通空调系统调试报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缺陷、建筑气密性、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效率等检测报告,碳抵消证明文件等。

(四)设计评价和施工评价结果文件。

(五)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的,由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示范工程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严禁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建立建筑室内环境、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的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将其接入雄安新区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监管平台,并将其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运行数据按相关要求上报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鼓励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运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追回补贴资金:

(一)列入示范工程后1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报审或不报送进展情况的项目。

(三)工程竣工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验收达不到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有关指标要求的项目。

(四)其他情况(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应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报送雄安新区示范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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